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適用於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秘書服務有限公司秘書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務,客戶請於簽署申請表前細心閱讀。當客戶簽署申請表後即代表同意受條款及細則的約束

       

1.  定義

(a)  服務提供者包括秘書公司、相關公司及秘書公司職員及其繼任者

 

(b)  “客戶包括服務要求者及由客戶所授權向服務提供者發出指示之人仕。

 

(c) “公司乃服務提供者向公司提供服務的法定組織

 

 

2.  服務與收費

(a)  只接受商業或工業客戶申請,並需提供香港商業登記証明。

 

(b) 客戶有責任直接向服務提供者支付經相方同意的相關支出及服務年費,以換取服務提供者的服務

 

(c)  服務提供者有權向客戶徵收任何與服務相關支出以確保公司保持良好情況及符合有關條例,而該相關支出服務提供者合理地認為不需要包括在服務費內。

 

(d) 服務提供者保留提供任何服務的最終決定權

 

 

3.   申請表

(a)  客戶確認以上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如以上資料失實,服務提供者保留隨時終止客戶申請或服務而不會作出退款。由於以上資料失實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一概由客戶負責及作出賠償。

 

(b)  客戶給予服務提供者的一切有關服務申請的書面指示同樣被指為申請內容的部分。

 

(c)  客戶在申請表上的資料有任何更改,必須以書面通知服務提供者

 

 

4.   收信及電話服務

(a)  代收郵件只限信件及小郵包(體積不超過21 x 16 x 9立方厘米及重量不超過3千克)

 

(b) 客戶須於通知後3個月內領取信件/小郵包,否則本公司會自行處理客戶逾期領取信件/小郵包而不另行通知。服務提供者不需為銷毀信件/小郵包所引致的損失而負上任何責任

 

(c)   來電轉駁指定電話服務只限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00至下午5:45、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d)  有關收信服務,每月處理客戶代收郵件上限為一百封。

 

(e)  有關電話接聽服務,服務範圍只包括留口訊及來電轉駁,每月接聽電話上限為一百次。

 

 

 5.  網頁服務

(a)  本公司的網頁製作服務乃以範本形式提供一切版面編排及不同屬性的物件將不可隨意作出更改

 

(b)  本公司在每個收費年度內為客戶提供4次網頁資料更新服務,惟只限於同屬性的物件如原文字改動至文字、原圖片改動至圖片及原顏色改動至顏色。

 

(c) 本公司不須為客戶網頁內所提供的內容、任何網站或網頁連結負上任何責任。

 

 

6.  發票及付款

       服務費用會按年及其他期限計算並必須以預付形式支付,一般情況一經支付不設退款。

 

 

7.  工作

倘若客戶於發票發出60天內仍未支付全部費用服務提供者有權停止向公司提供服務假若客戶因為停止服務而遭受任何類型的任何損失,服務提供者概不承擔責任。

 

 

8.  指示

(a)  服務提供者會因應情況而要求客戶提供資料及作出指示

 

(b)  服務提供者會根據客戶的書信、電郵或傳真等書面授權(或服務提供者合理地相信經由客戶/客戶授權者以其他方式發出指示)以代表客戶身份行動。除非相方另作其他形式協議。

 

(c)  服務提供者會根據客戶申請表上的資料與客戶聯絡如客戶聯絡資料有更改,必須以書面通知服務提供者

 

(d)   如有需要,客戶必須向服務提供者通知的任何行動、資訊或決定,以便完成申請任務或符合其法律責任

 

(e)  如有任何重要資訊影響公司的財政狀況,尤其是責任方面,無論是已確定或待確定、合約形式方面或公司的資料、系統或程序上的變更,而該資訊影響服務提供者管理公司事務,客戶必須通知服務提供者

 

(f)  服務提供者於合理或合法的情況下隨時行動而不需通知客戶

 

 

9.  責任限制

(a)  服務提供者須就服務的任何部分負上法律責任(不論所涉訴訟是以合約、疏忽或其他形式提出),則須負責的最高限額為服務提供者就涉訴訟的該部分服務或服務產品所收取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假如服務提供者已指出可能有導致相應、特殊、連帶或懲罰性損失、賠償或開支(包括但又不僅限於利潤損失、機會成本等)的情況,服務提供者對該等損失、賠償或開支均無需負責。

 

(b)   假若客戶引致第三者遭受任何類型的任何損失,服務提供者概不承擔責任。

 

 

10.  賠償

(a)   如在任何時候,因根據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而有任何形式的任何申索向本公司及其人員提出,或本公司及其人員須承擔或支付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費用及開支,閣下須就此補償服務提供者(包括但又不僅限於律師費及服務提供者所涉人員的時間)

 

(b)   當申請或服務已經終止(由其中一方或其他原因)賠償條款仍然有效

 

 

11.修改

(a) 服務提供者有權於服務期終止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客戶增加服務費用

 

(b)  服務提供者有權隨時修改或更改所有條款及細則而不作另行通知。如條款及細則有爭議,以服務提供者的解釋作為最終決定。

 

 

12.終止服務

(a)  當服務終止及客戶已支付服務提供者所有服務費用,服務提供者需向客戶交回所有服務有關文件及檔案。

 

(b)  客戶同意服務提供者隨時可完全決定終止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權利而毋須給予理由。假若客戶因為終止合約而遭受任何類型的任何損失,服務提供者概不承擔責任。

 

倘若本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或牴觸,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 This site is optimized for 800.600/IE 4.0 or above最佳流覽模式800.600 IE4.0以上**
Copyright ©2006 The Chines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All rights reserved.
This site is optimized for 800x600 /IE4.0 or above.